饱受争议的工商“两费”
“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8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家单位的一纸通知宣告存在了20多年、饱受争议的工商“两费”至此“功成身退”。
工商“两费”是指针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在颁发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一定的管理费,通常简称为市场管理费;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在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量的管理费,通常简称为个体管理费。这两种行政性收费集中简称为“两费”。
正因为这两项收费的针对性,近年来一直饱受争议。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对工商“两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呼吁取消“两费”。2005年6月,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写信给温家宝总理,建议国务院尽快修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取消“两费”;在2006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湖北籍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曾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引起强烈反响;今年两会上,来自工商系统的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工商局副局长郭跃进再次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两费”。
郭跃进认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集贸市场大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兴建,按照政府“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放开经营政策,由工商部门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合情合理的。当时,征收“两费”的做法在解决集贸市场建设资金不足、弥补有关监管经费、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监管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现在已经过时了。”
郭跃进说,按照相关规定,工商“两费”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征收的。如果说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个体经营户的收入水平在社会中处于较高水平,征收“两费”有助于调节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的话,那么,今天至少有近70%的个体经营户其净收入水平只能与当地的工薪阶层基本相当,甚至还略低,“从当前来看,个体工商户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绝大多数也是处于创业初期的群体。目前相当一部分个体经营户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就是一个明证。”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反映,“两费”的收取依据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的色彩,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首先,收取“两费”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在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中经营的商户,在交纳了摊位租金的情况下,还要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在市场之外的就不交,这种市场内外有别的收费政策,加重了在集贸市场中经营企业的负担。其次,按照销售额来确定收费标准,与政府服务大众的公共性水准之间存在差距。目前的收费执行1992年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均按照交易额的0.5%-2%收取。从政府管理职能讲,在同一市场中,对每个管理对象的管理和服务水准都是基本相同的,销售额多不等于管理成本就一定大,就要多收钱,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费与销售额挂钩并不完全合理。此外,销售额的不确定性,使收费标准的确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乱收费等腐败行为往往由此而生。另外,“两费”的收取并没有完全起到规范管理的作用。个别市场借收管理费名义,使用非正规票据,形成乱收费。近年来,一些省市,如四川、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为促进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两费”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做了一些调整,相继停征了“两费”,但由于没有国务院明确废止上述两个行政性法规,也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征收,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仍然在依法收取“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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