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纪委负责同志就新制定的两个《规定》答记者问
谷秀军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谷秀军报道 最近,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日前,人民银行纪委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1995年和1997年,为遏制金融系统重大经济案件的发生,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在当时对防范金融系统重大经济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的职能、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近几年人民银行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松懈等问题。此外,因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导致的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仍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单位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意识不强、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总结原有两个《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出台了新制定的两个《规定》。
问:新制定的两个《规定》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两个《规定》主要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问:两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其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问:《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称"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什么?
答:重大经济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对人民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问:《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领导责任"指的是什么?具体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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